國貿條規 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Incoterms® 2010”國貿條規。新版之國貿條規從原本的13條減為11條,亦即刪除DAF、DES、DEQ、DDU,但增加了DAT、DAP。 新版國貿條規分為: 類型一、適用於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的規則: 類型二、適用於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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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 2000-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條件 + 指定地 (1) 指賣方只須於規定之期限內,將貨物備妥置於工廠或倉庫內,等待買方接收即可。 (2) 工廠交貨之後產生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即由買方負擔。 (3) 此貿易條件大部份使用於國內交易,少部份仍會使用於國際交易,若使用於國際交易,實務上仍由賣方安排出貨事宜,相關費用再透過船務代理代為付款。 (4) 買方所須負擔之責任最大。 | |
INCOTERMS 2000- FCA (Free Carrier) 貨交運送人條件 + 指定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 |
INCOTERMS 2000-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條件 + 指定裝運港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3) 適用於純船運 。 | |
INCOTERMS 2000- CFR (Cost and Freight) 運費在內條件 + 指定目的港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之主運費。 (3) 適用於純船運 。 | |
INCOTERMS 2000-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運保費在內條件+ 指定目的港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之主運費和保險費。 (3)適用於純船運 。 | |
INCOTERMS 2000- 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訖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之主運送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 |
INCOTERMS 2000-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保費付訖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包含出口通關費用)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之主運送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 |
INCOTERMS 2000-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稅前交貨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未稅交買方處置前之一切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 |
INCOTERMS 2000-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稅訖交貨條件 + 指定目的地 (1)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為止之風險。 (2)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稅訖交買方處置前之一切費用。 (3)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所須負擔之責任最大。 | |
INCOTERMS 2000 其他交易條件解釋(英文版) | |
Incoterms®2010國貿條規-風險、保險、運費的劃分界線圖解 | |
INCOTERMS® 2010- 工廠交貨(EXW)+ 指定交貨地 為賣方負擔最小的義務,其定義為在賣方營業場所或其他指定地(即工廠、倉庫等)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賣方無須將貨物裝上任何收貨的運送工具,亦無須辦理貨物輸出的通關手續,僅有提供協助的義務,倘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妥輸出通關者,不宜使用本規則。 | |
INCOTERMS® 2010-貨交運送人(FCA)+ 指定交貨地 意指賣方於其營業場所或其他指定地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無論使用何種運送方式,本規則都可以使用。 需注意其風險移轉點在該地點移轉予買方,故當事人最好儘可能清楚敘明指定交貨地方內的地點。賣方對買方並無訂立運送契約及保險契約之義務,於需要辦理通關手續時,賣方需辦理貨物輸出通關的手續,並無辦理任何輸入通關手續的義務,或支付任何進口關稅。 | |
INCOTERMS® 2010- 運費付訖(CPT) + 指定目的地 賣方於約定地將貨物交付賣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且賣方必須訂立運送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運送費用,賣方亦需辦理貨物輸出通關之程序,無論所選取的運送方式為何,本規則都可以使用,如所利用的運送方式超過一種時,亦可適用。 因本規則於風險移轉及費用轉換在不同地方,而具有兩個分界點,若契約中無特別約定風險移轉點,當賣方將貨物交給第一運送人時,即履行其交貨之義務,風險即移轉至買方,如當事人希望風險在稍後的階段移轉,務必在買賣契約中特別敘明。 | |
INCOTERMS® 2010- 運保費付訖(CIP)+ 指定目的地 賣 方於約定地將貨物交付賣方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且賣方必須訂立運送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運送費用,亦需就買方所負貨物於運送途中滅失 或毀損的風險訂立保險契約。無論所選取的運送方式為何,本規則都可以使用,如所利用的運送方式超過一種時,亦可適用,其風險移轉點與CPT規則相同。 賣方必須提供買方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承保的證明,其最低應承保契約中所定的價金加計一成(即110%),且以契約的幣別投保,並由賣方自負費用取得至少符合由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的(C)條款或任何類似條款所提供最低承保範圍的貨物保險。 | |
INCOTERMS® 2010- 終點站交貨(DAT)+ 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終點站 本規則為新版國貿條規新制定之,無論所選取的運送方式為何,都可以使用,如所利用的運送方式超過一種時,亦可適用。係指賣方需自負費用訂立運送契約將貨物 運至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終點站,從到達運送工具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其負擔將貨物運至位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終點站,並在該處將貨物卸載的一 切風險。賣方對於買方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僅需依循買方要求提供其所需資訊。該終點站包含任何地方,無論是否有遮蔽,如:碼頭、倉庫、貨櫃場或航空貨物站等,賣方需要辦理貨物的輸出通關,但無辦理輸入通關,或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任何輸入通關手續的義務。 | |
INCOTERMS® 2010- 目的地交貨(DAP)+ 指定目的地 相 當於Incoterms 2000之DDU條規,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到達的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其負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的一切風險,賣方需要辦理貨物的輸出通 關,但賣方對於買方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僅需依循買方要求提供其所需資訊,賣方亦無辦理輸入通關,或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任何輸入通關手續的義務。 與前述DAT條件有兩點差異: ‧DAT條規須於指定終站卸貨後交付買方處置,DAP條規不須卸貨。 | |
INCOTERMS® 2010- 稅訖交貨(DDP)+ 指定目的地 賣 方負擔最大的義務,須在指定目的地,將已辦妥輸入通關手續仍放置於到達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賣方負擔將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地方的一切費 用及風險,並有義務辦理貨物輸出及輸入通關,支付一切出口及進口關稅(包含任何的加值稅獲其他稅捐)且辦理一切的通關手續,但對於買方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 務,僅需依循買方要求提供其所需資訊。因此,賣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妥輸入通關者,不宜使用本條件。 | |
INCOTERMS® 2010- 船邊交貨(FAS)+ 指定裝船港 僅 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賣方須將貨物運送至指定裝載港放置由買方所指定之船舶邊(如:碼頭或駁船上),當貨物放置在該船舶邊時,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 即行移轉,買方自該時點起負擔一切的費用,賣方對買方並無訂立運送契約或保險契約之義務。貨物若裝在貨櫃內的情況,因賣方通常於貨櫃場就將貨物交給運送 人,而非船邊,因此並不適用此規則,應使用「貨交運送人條件(FCA)」之規則。 | |
INCOTERMS® 2010-船上交貨(FOB)+ 指定裝船港 僅 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賣方在指定裝船港將貨物裝載至買方所指定的船舶上,或購買已如此交付的貨物為交貨。當貨物裝載於船舶上時,滅失或毀損的風險即 移轉,而買方自該時點起負擔一切的費用,賣方對買方並無訂立運送契約或保險契約之義務。需注意其不適合使用於貨物在裝載船舶前就交付運送人的情形,如:貨 物裝在貨櫃內的情況。 | |
INCOTERMS® 2010- 運費在內(CFR)+ 指定目的港 僅 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賣方將貨物裝載至買方所指定的船舶上,或購買已如此交付的貨物為交貨。當貨物裝載於船舶上時,滅失或毀損的風險即移轉,但賣方 必須訂立或購買運送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費用及運費,惟不包含保險契約,亦無辦理輸入通關,或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任何輸入通關手續的 義務。貨物若裝在貨櫃內的情況,因賣方通常於貨櫃場就將貨物交給運送人,應使用「運費付訖條件(CPT)」之規則。 | |
INCOTERMS® 2010- 運保費在內(CIF)+ 指定目的港 僅 適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運送,賣方將貨物裝載至買方所指定的船舶上,或購買已如此交付的貨物為交貨。當貨物裝載於船舶上時,滅失或毀損的風險即移轉,但賣方 必須訂立或購買運送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費用及運費,亦需就買方所負貨物於運送中滅失或毀損的風險訂立保險契約。惟無辦理輸入通關,或支 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任何輸入通關手續的義務。貨物若裝在貨櫃內的情況,應使用「運保費付訖條件(CIP)」之規則。 |